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乐幼家园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乐幼家园协会(以下简称“乐幼家园”)是乐山师范学院工会领导下由教科学院学前教育专业提供专业支持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是倡导科学育儿,提高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家庭婴幼儿教育质量,促进婴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结合学前教育专业相关课程为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提供婴幼儿教育培训、咨询,建设和谐、科学的家庭教育文化。
第二条乐幼家园协会在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教育活动,增进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陶冶情操,丰富育儿知识,提高育儿质量。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乐山师院在册教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承认乐幼家园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认真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乐山师范学院乐幼家园协会。
第四条会员义务:
(一)积极参加乐幼家园协会的各项活动,热心各种公益活动。
(二)自觉维护乐幼家园协会利益,为乐幼家园协会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策。
第五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各种活动。
(二)对协会的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咨询。
(三)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入会人员须通过口头或书面申请,经协会批准后,成为本协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对于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协会纪律,或利用协会名义牟取私利,或做有损于协会甚至师院形象的事情者,协会可劝其退出或除名。
第三章协会组织
第八条 乐幼家园协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1名,秘书长1名。
第九条 协会负责人由全体会员会议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协会活动
第十条聘请校内外早教专家进行训练、示范或指导。
第十一条组织对外交流活动,进行现场活动与指导。
第十二条与学前教育专业课程结合举办校内婴幼儿教育活动,组织会员参加校外亲子活动。
第十三条协助校工会或学校开展与早期教育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协会经费
第十四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由校工会负责支持,也可接受单位资助、社会捐赠等。协会每年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附 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经乐幼家园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乐山师范学院工会批准后实行。
第十六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乐幼家园协会。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乐幼家园协会
201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