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协会章程及
组织机构(筹)
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协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正式名称为“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系由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自愿组成,在乐山师范学院工会领导下,以联谊、咨询为主要活动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团结、交流、奋进、奉献。致力于团结广大青年教师,增强凝聚力;加强社会联系与实践,增进校际间及校内跨学科青年教师的交流与合作(包括与国内外学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提高青年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学校的改革、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并以此开展工作,爱国、爱校、敬业、奉献。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 加强青年教师之间的思想交流,加强青年教师与学校之间的沟通与交流,起到桥梁的作用。
第六条 在青年教师中做好学校政策的宣传,协助有关部门为青年教师排忧解难。及时反映青年教师在思想、教学、生活上的动态情况,为学校制定相关政策提供参考依据。
第七条 加强青年教师之间交流教学经验,探索教学方法,改革教学管理,促进不同学科、不同研究领域之间的交流与渗透、开阔会员视域,提高青年教师的教学质量与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 加强校内外不同学科青年教师间科研学术方面的协作、交流 。
第九条 开展校内外青年教师联谊活动;组织丰富多彩、适合青年教师特点的实践及文体活动,活跃青年教师的业余生活(每学期不少于1次)。
第十条 积极开展对外联系,扩大社会影响,促进社会各界关心学校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 重视青年教师的培养与成长,使更多青年教师脱颖而出,表彰与奖励有突出贡献和成果的会员。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二条 根据自愿原则,凡在乐山师范学院工作、年龄在45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均可由本人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符合条件者经协会审批后,即可加入本会,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应履行以下各项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协会章程》。
(二)宣传乐山师范学院,热爱学校,维护本会的形象和声誉。
(三)服从本会作出的各项决议、决定和安排,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积极为协会的发展出谋划策。
(四)为其他会员提供各种信息资源,互相帮助,共同进步。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以下各种权利:
(一)出席本会召开的相关会议。
(二)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四)对本会的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无偿享有本会和其他会员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源,并享有互助权。
(六)通过书面申请,可自愿退出本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经本会讨论,可给予批评、警告、直至除名的处分。会员失去会籍、其担任的会员职务自动免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全体会员(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全体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其任务是:制定、修改章程;选举产生协会领导成员;决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任务;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通过重要决议;决定其他重要事项。每年至少召开1-2次会议。
第十八条 协会设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部长等若干人。名誉会长对协会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帮助,实施监督。
第十九条 协会领导机构每届任期3年,可连任,至多三届,不称职的可由协会表决罢免。
第二十条 协会下设秘书处、生活部、学术部、通联部共四个职能部门,分别具体负责、处理相关的日常事务。每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1~2名。
秘书处负责有关文件、文案的起草、收发和保存,并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
活动部负责各项调研、考察、社会实践及联谊活动的组织工作。
通联部负责组织会员的联系和校际间的交流活动。
学术部负责各种学术、咨询活动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及科技开发。
各部之间应当互相配合、互相支持。
第二十一条 以上各项选举和决定均以“多数通过”为原则。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二条 经费来源:学校及校工会专拨经费。
第二十三条 经费由秘书处负责管理,全体会员监督,支出按协会的年度预算执行,协会年度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收支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协会表决通过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协会秘书处。
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协会组织机构(筹)
会 长:曾鸿耀
秘书长:张 扬 王智勇 张 涛 郑继佳
乐山师范学院青年教师协会筹备委员会
二0一四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