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章程及组织机构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以下简称“摄影协会”)是乐山师范学院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是倡导文明健康的业余爱好,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普及教工摄影知识与摄影技术,提高教工摄影技艺与水平,进行摄影创作。
第二条 摄影协会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在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摄影活动,增进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陶冶情操,丰富业余生活。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乐山师院在册教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承认摄影协会章程,服从摄影协会领导,认真履行摄影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摄影协会各种活动的均可申请加入摄影协会。
第四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摄影协会的各项决议和决定。
(二)积极参加摄影协会的各项活动,热心各种公益活动。
(三)自觉维护摄影协会利益,为摄影协会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策。
(四)按时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各种活动。
(二)对协会的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咨询。
(三)有要求罢免或撤换协会不称职管理人员的权利。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入会人员须递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考察、批准后,方能成为摄影协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 对于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协会纪律,或利用协会名义牟取私利,或做有损于协会甚至师院形象的事情者,经协会会议研究可劝其退出或将其除名。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八条 摄影协会挂靠乐山师范学院党委宣传统战部。
第九条 摄影协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2名。
第十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通报协会上一年工作状况,布置新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由全体会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备案。特殊情况下,校工会可以直接任命协会负责人。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会员看片会,欣赏摄影佳作与会员作品,交流摄影心得与体会,共同进步与提高。
第十三条 不定期聘请校内外摄影专家或行家进行摄影讲座。
第十四条 组织外拍活动,进行现场切磋与指导。
第十五条 举办校内摄影大赛与个人影展,组织会员参加校外各种摄影大赛。
第十六条 建立摄影协会校内网上论坛,展示会员作品,宣传学院风貌。
第十七条 协助校工会和宣传统战部开展其他与摄影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由校工会划拨,也可接受单位资助、社会捐赠等。
第十九条 协会经费由协会自行管理,实行经费支出“一支笔”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协会纪律:
(一)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在活动中讲文明、讲道德,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必须事先请假。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经摄影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乐山师范学院工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
附件下载:乐山师院摄影协会会员申请表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摄影协会组织机构
会 长:熊 文
秘书长:任志文 李冉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