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消防协会章程、
规章制度及组织机构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消防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消防协会隶属于乐山师范学院校工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和保卫处指导下的教职工社团组织。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宣传消防知识,增强消防意识,掌握消防技能,防消防事故。
第三条 本协会遵照国家宪法和有关政策、法令、校纪校规的规定,在学院党委和行政领导下,在校保卫处的具体指导下,团结和组织教职工消防积极分子,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抢险救灾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教职工总体防范水平和抵御火灾事故的能力,为保障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学院发展与稳定服务。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承认本章程者,由本人申请,经本协会批准,均可为会员。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具有乐山师范学院正式职工,且积极支持学院消防工作的教职工。
3、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务实和奉献精神,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团体协作精神。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3、有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有权申请退出本协会;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本协会的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宣传、执勤等活动;
3、完成本协会安排和委托的有关工作;
4、对本协会的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协 会
第七条 本协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八条 本协会接受校工会的领导,接受保卫处的指导。本协会通过全体会员会议,讨论通过本协会重大问题,选举本协会干事。
第九条 机构设置及职能
1、协会组织机构:
顾问[业务主管部门领导]
消防协会:会长、名誉会长、办公室(设在保卫处)。
最高决策机构,由协会会长、名誉会长、办公室,负责商定重大事宜。
2、机构人员及职能:
会长:1名(由保卫处处长担任)
职 责:对外代表本协会,并负责与上级的联系;对内负责协会工作的统筹安排;规划协会的发展方向。
名誉会长:1名(由工会副主席担任)
职 责:协助会长做好管理工作,做好整体协调各部门开展具体的工作。
办公室:3名(保卫处消防科2人,校工会1人)
职 责:负责协会内部所有工作记录,收集关于会员对消防安全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对协会的各部工作开展情况向有关部门反馈,特殊情况时行使会长职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保卫处、校工会等部门将本协会作为教职工实践活动的基地之一,大
力支持本协会活动的开展;将协会会员在本协会中的表现作为评优的参考。
第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均报校工会和保卫处批准、备案。
第十二条 本章程由本协会大会通过后生效,章程解释权归本协会。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消防协会
2007年12月24日
乐山师院学院教职工消防协会规章制度
一、招收会员
1、服从校工会、保卫处的安排。
2、顾问对协会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会负责协调各项工作并予以明确分工。
3、办公室须全面做好招新工作;宣传部做好招新的前期工作。
二、经费运作
1、协会启动经费可申请校工会划拔适当经费。
2、协会成立之后可依托消防厂商赞助等形式,也可参加社会有偿活动多渠道筹措资金。
三、奖惩措施
1、每学期评出优秀会员5名,并给予相应奖励并公告表彰;在消防活动中业绩突出的,可参加学校年终消防先进个人评选;
2、会员无故不服从安排累计达3次者,其会员资格将予以注销;无故不参加学期的会员大会,视作自动退会。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消防协会
2007年12月24日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消防协会组织机构
会 长:余德刚
秘书长:肖跃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