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京剧协会章程及组织机构
乐山师范学院京剧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一、本协会以学院内喜爱京剧艺术的教职工志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
二、本协会宗旨为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宣传普及京剧艺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推动文化艺术在我院的“大繁荣,大发展”活动的开展。
三、本协会受乐山师范学院工会领导。
第二章 任务
四、本协会努力宣传普及京剧艺术,每周定期开展活动,使京剧艺术在我院师生员工中逐渐扩大影响。
五、本协会请专家不定期的为会员组织京剧知识讲座及作示范教学。
六、本协会欢迎各高校京剧组织及社会艺术团体来我校交流和指导活动。
第三章 会员
七、本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制,我院热爱京剧艺术的在职和离退教职工均可报名参加。
八、会员的基本权利
(1)会员有权参加协会所组织的演唱活动。
(2)会员有权享受专业老师的辅导。
(3)会员有权向协会提出活动建议和批评。
九、会员的义务
(1)会员必须自觉遵守协会章程,维护协会内的团结,不做危害团结之事。
(2)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长期不按时缴纳会费的按自动退会处理。
第四章 组织
十、协会设名誉会长1人、会长1人、秘书长1人、艺术顾问2人(外聘1人)
十一、协会权利为联谊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十二、协会领导三年可改选一次。
第五章 经费
十三、协会属自愿组织、自订章程、自行管理,经费自行筹集,重大活动向学院工会申请支持,同时热烈欢迎各院系部门给予赞助。
十四、协会受理资金及个人交纳会费建立财务管理,全年收支情况年终向协会全体会员书面告之。
乐山师范学院京剧协会
2008年3月27日
乐山师范学院京剧协会组织机构
会长:周清明
秘书长:钟为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