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nghui 时间:2014-11-28 点击数: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及组织机构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以下简称“舞蹈协会”)是乐山师范学院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是倡导文明健康的业余爱好,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以舞健身,以舞养心,提高喜爱舞蹈艺术的教职工舞蹈水平,培养高尚的教职工文化情操。 第二条 舞蹈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在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舞蹈活动,增进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陶冶情操,丰富业余生活。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凡乐山师院在册教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承认舞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认真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乐山师范学院舞蹈协会。 第四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舞蹈协会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舞蹈协会的各项活动,热心各种公益活动。 (三)自觉维护舞蹈协会利益,为舞蹈协会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策。 第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各种活动。 (二)对协会的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咨询。 (三)有要求罢免或撤换协会不称职管理人员的权利。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入会人员须递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批准后,成为舞蹈协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 对于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协会纪律,或利用协会名义牟取私利,或做有损于协会甚至师院形象的事情者,协会可劝其退出或除名。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八条 舞蹈协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2名。 第十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通报协会上一年工作状况,布置新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由全体会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会员会,欣赏与学习会员作品,交流舞蹈心得与体会,共同进步与提高。 第十三条 聘请校内外舞蹈专家或行家进行讲座。 第十四条 组织对外舞蹈交流活动,进行现场切磋与指导。 第十五条 举办校内舞蹈比赛,组织会员参加校外各种舞蹈比赛。 第十六条 每周一、二、五晚7:30-9:00可在校工会教职工活动中心进行舞蹈训练(活动中心另有安排除外)。
第十七 建立舞蹈协会校内网上论坛,展示会员作品,宣传学校风貌。 第十七条 协助校工会或学校开展与舞蹈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由校工会负责,也可接受单位资助、社会捐赠等。 第十九条 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协会纪律: (一)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须事先请假。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舞蹈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乐山师范学院工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舞蹈协会。
2014年10月30日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组织机构
会 长:杨 虹
秘书长:于素君 陈英
附: 乐山师院舞蹈协会会员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工作
单位
联系电话
协会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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