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及组织机构

作者:gonghui 时间:2014-11-28 点击数: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及组织机构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以下简称舞蹈协会)是乐山师范学院工会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性组织。其宗旨是倡导文明健康的业余爱好,丰富教职工业余文化生活,以舞健身,以舞养心,提高喜爱舞蹈艺术的教职工舞蹈水平,培养高尚的教职工文化情操。
第二条   舞蹈协会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在宪法、法律及校纪校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舞蹈活动,增进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建设,陶冶情操,丰富业余生活。

第二章

第三条   凡乐山师院在册教职工,遵纪守法,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承认舞蹈协会章程,服从协会领导,认真履行协会规定的各项义务,积极参加协会各种活动者,均可申请加入乐山师范学院舞蹈协会。
第四条   会员义务:
(一)执行舞蹈协会的各项规定。
(二)积极参加舞蹈协会的各项活动,热心各种公益活动。
(三)自觉维护舞蹈协会利益,为舞蹈协会的建设和发展献计策。
第五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参加协会各种活动。
(二)对协会的工作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咨询。
(三)有要求罢免或撤换协会不称职管理人员的权利。
(四)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
第六条   入会人员须递交入会申请书,经协会批准后,成为舞蹈协会正式会员。
第七条 对于不能履行会员义务或不遵守协会章程,违反协会纪律,或利用协会名义牟取私利,或做有损于协会甚至师院形象的事情者,协会可劝其退出或除名。

第三章 协会组织

第八条 舞蹈协会设会长1名,秘书长2名。
第十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员会议,通报协会上一年工作状况,布置新一年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协会负责人由全体会员会议民主选举产生,并报校工会备案。

第四章 协会活动

第十二条 定期召开会员会,欣赏与学习会员作品,交流舞蹈心得与体会,共同进步与提高。
第十三条 聘请校内外舞蹈专家或行家进行讲座。
第十四条 组织对外舞蹈交流活动,进行现场切磋与指导。
第十五条 举办校内舞蹈比赛,组织会员参加校外各种舞蹈比赛。
第十六条 每周一、二、五晚7:30-9:00可在校工会教职工活动中心进行舞蹈训练(活动中心另有安排除外)。

第十七    建立舞蹈协会校内网上论坛,展示会员作品,宣传学校风貌。
第十七条 协助校工会或学校开展与舞蹈有关的各种活动。

第五章 协会经费

第十八条  协会经费的主要来源由校工会负责,也可接受单位资助、社会捐赠等。
第十九条  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 协会纪律:
(一)遵纪守法,遵守校纪校规。
(二)遵守协会各项规章制度。
(三)按时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活动者,须事先请假。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舞蹈协会会员大会讨论通过,报经乐山师范学院工会批准后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舞蹈协会。

20141030

 

 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舞蹈协会组织机构

 

         会  长:杨  虹

         秘书长:于素君  陈英

 

 

 

附:               乐山师院舞蹈协会会员申请表

                              申请时间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

 

工作

单位

 

联系电话

 

 

协会

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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