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
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乐师院工(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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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工会财务管理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工会财务管理行为,保证财务管理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工会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职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财务会计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校工会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工会财务工作是工会群众工作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直接影响到工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和工会与群众的联系。财务工作要努力收好、管好、用好、搞好经费的管理和核算,接受教职工审查。
第三条 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贯彻执行工会财务的各项规章制度,正确、及时、完整地记录工会各项资金和财产,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核算资料。
第四条 工会经费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力求经费投入恰当、出资合理、最大限度地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每年年初制定预算计划,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上报省科教文卫工会备案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 经费管理
第五条 工会经费实行校工会统一领导,按预算用款,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监督使用的原则。
第六条 严格执行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制订,并报送财政部有关司审核确认的文件、规定。坚持工会分管财务工作主席“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会员所缴会费原则上全部返回给分工会作活动经费,由校工会会计建立分工会财务台账。
第八条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追加预算的,必须提交书面报告,并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及校工会主席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九条 坚持贯彻“量入为出、收支平衡、期末滚存节余经费不得出现赤字”的原则和本年度工会工作计划的要求编制,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条 编制的财务预算方案,必须经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核同意,报省教科文卫工会审批。预算方案执行中要定期进行财务收支分析,及时反映预算执行情况。年度决算报表,经工会经审委员会审核通过上报。
第十一条 预算执行:
1、财务预算一经批准,要确保预算顺利实施;
2、编制相关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说明书,及时、真实、准确反映预算执行情况;
3、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4、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公开,定期听取工会经审委员会意见,接受工会经审委员会监督。
第四章 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严格资金审批手续并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向工会有关部门报送报表。
第十三条 工会财务人员每年核算一次各分工会会员会费,由各分工会向会员收取后,统一交由校工会管理,会费的使用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四条 行政拨交经费收入:按季收好学校行政拨交的工会经费,其中35%上交四川省科教文卫工会,5%上交乐山市总工会。
第十五条 银行结算管理:
1.各项费用除规定可使用现金的以外,应通过银行支付结算,接受银行监督。
2.持转帐支票外出采购时,支票上要写明用途,写明开票日期。及时登记支票领用人姓名,开票后限期报销。
3.财务人员应根据银行收支凭证编制记帐凭单,及时、正确地登记银行帐,认真做好对帐工作,并做好余额调节表。
第十六条 现金的管理
1.库存现金要控制在规定限额内,超过限额的现金及时送银行。
2.严格控制现金的使用范围,除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允许使用现金结算以外的一切结算业务,均应通过开户银行办理转账结算,原则上1000元以上须通过银行办理转账支付。
3.不准从收入中垫支现金;不准用“白条”抵库存现金。
4.不准私人借支公款;不准单位之间相互借用现金。
5.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帐外资金。
第十七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时,须认真审核凭证。支付实物款、现金款时要由三人签字,当面点清现金,并及时记帐,及时核对库存现金,保证帐款随时相符。如发生缺溢时,要查明原因,辩明情况,认真处理。会计对出纳现金抽查,每月1-2次。
第十八条 办理货币资金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财务印章由工会办公室专人保管。
第十九条 加强收款收费簿、银行票据等的管理,设置登记薄进行记录。严格按照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的管理规定使用“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票据实行专人保管,专柜保存,做到防火、防盗、防霉烂、放损毁、防虫蛀、防鼠咬、防丢失等。
第二十条 管好行政下拨的公用经费,专项经费及上级工会的补助收入经费。
第五章 收入、支出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工会根据《工会法》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活动所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收入按照来源分为会费收入、拨款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其他收入。
第二十二条 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条 收入、支出原则
1、收入、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
2.宣传、文艺、体育、业余教育、会员活动、工会建设等项费用,要按预算花钱,按节约原则办事,按财务制度报销,用好、用活经费。
3.各种费用支出,必须按实际发生数,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后才能列支。
4.财会人员要严格审查各种费用支出,对于不按预算、不符标准、手续不全、凭证不实和违反财经纪律的开支,有权拒绝付款报销,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或上级工会处理。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
工会的财产是开展群众活动,进行工会建设不可缺少的物质基础,树立财物并重的观念,管好、用好工会财产是工会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四条 工会一切固定资产(包括购入、调入、赠入、自制、新建),不分资金来源,都必须由分管财产物资的专人验收、建帐、建卡。
第二十五条 工会应自建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帐,并将财产管理落实到人。
第二十六条 每年清点一次工会固定资产,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以保证帐、物相符。
第二十七条 财产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将本人经营或使用的财产移交清楚后才能离职。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工会财务工作实行经济民主,帐目公开。
1.每年向上级工会报告工会经费、会费收支情况。
2.每年在召开教代会时工会经审委员会作工会财务审计报告。
3.上报与公布的收支帐目应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核,主管财务校工会主席或副主席审阅、盖章。
第八章 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编制会计报表要求数字真实、内容完整、帐目相符、报送及时。除做好日常的核算工作外,在编制报表前,应检查收支款项是否全部入帐,清理财产和往来款项,核对各种帐目,并进行试算平衡后再编制会计报表。
第九章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第三十条 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干部和校工会负责人监督交接。交接不清不得离职。
第三十一条 会计帐簿、凭证和报表等会计档案资料,应按规定期限,妥善保管,不得遗失。调阅和销毁符合规定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于2013年12月修订。本修订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