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教育工会
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文件
乐师院工(201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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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会财务收支和财务管理的审查,监督财经法纪的贯彻执行和工会经费的合理使用,发扬财务民主,密切工会组织同会员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国工会章程》和《工会各级经费审查委员会组织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是代表会员群众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效益进行审查监督的组织。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三条 工会内部审计职权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行使。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工会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工会经费审查委会员接受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照国家法规、政策和工会工作方针、任务、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独立行使审查监督权。
工会委员会应尊重和保证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依法行使审查监督的职权。对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正确意见,应支持和采纳。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在选举工会委员会的同时,选举产生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一般由3名委员组成。工会委员会主持财务工作的负责人及其管钱、管物人员不得兼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成员。
第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设主任一人,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应懂得财经政策,坚持原则、求实公正、廉洁奉公。负责召集经费审查委员会会议,主持经费审查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任由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委员会批准。
第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任期与工会委员会相同。在任期内,如有成员额缺,可由会员代表大会补选。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会提名表决通过。
第三章 工作任务
第九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工会经费收支和财产管理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监督。
1.工会经费收入、上解和支出预算的制定、执行和决算;
2.工会经费专项基金的提取、使用;
3.工会财产的安全、完整;
4.工会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有效;
5.国家财经法规、条例和工会财务制度、纪律的执行情况;
6.国家上级工会规定的其他审查事项。
第十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责任督促工会委员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深入实际,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对收好、管好、用好各项经费和加强工会财务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宣传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支持工会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在工会组织机构变动工会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工会财务管理负责人调动工作时,负责监督做好交接工作。
第四章 主要职权
第十四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有下列审查权:
1.要求工会按时报送有关的计划、预算、决算、会议报表和文件资料;
2.检查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财产,查阅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3.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提请工会委员会及时制止,并对已造成损失的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工会委员会向上级工会报送预算、决算,向会员和上级工会报告经费收支情况时,预算、决算、报表必须经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签署、盖章。
第五章 审查程序
第十六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的主要程序是:
1.根据国家和上级工会规定、要求及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审查的工作计划;
2.审查前,应当通知工会;
3.审查终结,应将审查结果、处理意见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报告工会委员会;
4.工会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和执行情况向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通报。
第六章 工作制度和工作方法
第十七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制、民主集中制。
第十八条 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应加强与工会委员会的经常联系,加强同财务、国资、监察内审等部门的联系,沟通情况,取得支持和帮助,密切协作,做好工作。
第十九条 经费审查人员行使职权受国家法律和工会章程的保护,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给予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2012年12月20日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施行,2013年12月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