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工合唱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乐山师范学院教工合唱协会,是在校工会领导下,由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中歌唱爱好者自愿参加的文艺团体。
第二条 乐山师范学院教工合唱协会是丰富教师业余文化生活,提高教师综合素质和艺术修养的一个文艺团体。本着展示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风采,为学校和谐发展作贡献的精神,通过学习练唱、交流演出等活动,以音乐陶冶和谐情操,以歌声倡导积极人生,促进校内外合唱的发展,加强学校精神文明、校园文化和廉政文化建设。
第三条 协会活动原则:严格遵守协会章程,坚持“以人为本、以歌会友”的协会宗旨,积极开展协会的各项工作。为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和提高我校教职工的艺术修养服务。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采用自愿报名方式,凡乐山师范学院在职教工均可报名参加。
第五条 合唱协会会员应热爱合唱艺术,具有一定的音乐基础和文化素养。
第六条 合唱协会会员应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较高的道德水平,尊重指挥、艺术指导老师和工作人员的劳动。积极、自觉、认真、准时参加合唱协会的培训、排练、演出等各项集体活动。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需履行请假手续。
第七条 合唱协会会员享有参加合唱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出意见与建议,民主推选组织机构人员及被选举担任合唱协会各项职务的权利。
第八条 合唱协会会员有遵守合唱协会章程,执行合唱协会的决议,维护合唱协会的形象,支持合唱协会各项工作,完成合唱协会分配各项任务的义务。
第九条 凡在协会工作业绩突出者,协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合唱协会设名誉会长、正副协会会长各一名、秘书长一名、艺术指导教师一名,组成协会执委会,负责本协会演唱排练活动计划和本协会各项事务。(以上各职务都通过合唱协会会员民主选举产生)。本协会服从学校相关部门的指示与安排。
第十一条 根据合唱协会的发展需要,聘请校外专业人士担任本协会的艺术顾问。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主要来自协会自办活动的收入、校工会的资助以及校内外有关方面的捐助。
第十三条 经费管理:本协会开支由合唱协会组织机构按计划使用,经会长批准后按预算开支。本协会经费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协会经费的使用情况须定期向全体会员大会报告。
第五章 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活动场地由校工会及学校相关部门、学院提供。协会活动需要的器材,也由学校相关部门提供。
第十五条 合唱协会的各项活动为教职工业余时间。
第十六条 坚持每周一次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校园文化艺术节活动的开展,以及校外有关合唱活动的需求,协会组织会员参加相关活动或演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属乐山师范学院教工合唱协会。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起生效,未尽事宜,另作补充。
乐山师范学院教工合唱协会
2018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