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议事规则
乐师院委【2015】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工作的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乐山师范学院章程》以及《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三条 执委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四条 执委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工会的配合下开展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研究讨论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
第七条 研究讨论关于加强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八条 研究讨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自身建设问题。
第九条 讨论学校章程修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等重要规章制度或办法的修订意见。
第十一条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第十二条 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题的确定
第十四条 执委会会议议题由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与校工会根
据实际情况商定。议题确定后,一般提前2-3天通知各委员,使委员有时间进行调查研究,做好讨论准备。
第十五条 议题需执委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应在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广泛听取意见、深入调研论证,学校党政有关会议充分讨论且意见基本一致的基础上,提交执委会讨论审议。在举行会议前,执委会应就议题作必要的调查研究,调研时,可以请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凡未经执委会主任、副主任与校工会会前确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而需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执委会会议议程。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十七条 执委会会议由执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负责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 执委会会议按实际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九条 出现下述情况,应召开执委会会议:
(1)按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及执委会议事范围,需要通报情况或征询意见的;
(2)学校党政、学校工会或1/3以上的执委会成员提议,要求召开执委会会议的;
(3)执委会主任认为需要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条 执委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需要
表决或做出决定的,以票决的方式进行,须经执委会成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在票决时原则上实行回避制度。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需向主任或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对会议所列议题的具体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之前提出。
第二十一条 根据会议议题和调研情况,由校工会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会议材料。会议议题和材料不迟于会议召开前2-3天,通过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执委会全体成员;属于不宜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材料或需保密的材料以符合相关规定的方式送达。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会议内容,学校领导、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可列席会议。议题涉及到有关职能部门的,该部门负责人可列席并就会议讨论的有关问题作介绍和说明。列席执委会会议的人员可以参与讨论但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议事,一题一议,每个参会人员应围绕议题积极发言,实事求是,畅所欲言,简明扼要,无论支持与反对都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执委会正式召开时,校工会应派工作人员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五章 执行与反馈
第二十五条 执委会会议后,由校工会起草会议纪要或决议,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后,发执委会全体成员,报学校党政领导,根据会议议题送校内相关单位,校工会存档。执委会会议决定或决议的事项,明确由校内相关部门执行的,由校工会传达和督办,并及时向执委会主任或执委会会议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执委会委员对执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或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按规定向有关方面反映,但在执委会未作出改变之前,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也可采取文件、纪要等形式,印发各代表团和有关部门。
第二十八条 凡内部掌握未经批准传达、不宜公开的事项,与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执委会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委审核实施。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