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工会奖励办法(修订)
作者:gonghui 时间:2018-11-21 点击数:
乐山师范学院
工会委员会文件
乐师院工(2018)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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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工会奖励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调动我校各分工会以及全体会员参与上级和学校工会组织的各类活动的积极性,规范我校工会奖励办法,根据我校工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 奖励范围:我校各分工会、全体会员在上级工会组织所获得的奖励以及校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所设立的各项奖励。奖励分集体奖和单项奖两类。
第二条 凡被评为国家级(指全国总工会、中国教科文卫工会授予,以下简称国家级),省级(指四川省总工会、四川省教科文卫工会授予,以下简称省级)及市级工会先进集体,分别奖励:
等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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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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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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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市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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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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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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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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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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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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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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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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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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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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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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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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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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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文娱、体育比赛集体获奖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 凡工会会员荣获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工会先进个人称号的分别奖1000元、500元、200元。
第四条 凡工会会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及市级工会组织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获奖,按以下标准奖励:
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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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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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 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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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 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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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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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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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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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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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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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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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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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第三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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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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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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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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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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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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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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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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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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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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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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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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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工会工作调研论文奖
凡获得教代会、工会工作理论研究论文奖,分别奖励:
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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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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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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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级(市级)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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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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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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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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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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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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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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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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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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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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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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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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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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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两代会”优秀提案和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奖
优秀提案奖金:200元
提案办理先进单位奖金:400元
第七条 校工会组织的各类文娱、体育活动根据活动类型、参与人数等情况设立团体奖、个人奖和纪念奖。
1.设置优胜奖的,奖励范围控制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内,最高等次奖励标准控制在每人200元以内。
2.未设优胜奖项的,可为参与教职工发放价值不超过80元的纪念品。
第八条 我校各分工会、全体会员在上级妇联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九条 同一项目,同时获得国家级、省级、校级(含市级)奖励的以最高获奖级别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经2018年11月19日第三届校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乐山师范学院工会奖励办法(试行)》【2017】26号作废。
第十一条 本文件由校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乐山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2018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