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
工会委员会文件
乐师院工(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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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工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维护工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会会计制度》,结合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会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三条 工会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 工会指定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对所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负责。其工作调动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 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
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单价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木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六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记账;
(二)接受捐赠、赞助、奖励和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证记账,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第七条 工会固定资产按原值入帐,不实行折旧。
第八条 购置固定资产根据批准的年度预算执行。分清资金支出渠道,分别在相关科目中列支。 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学校国资处及工会资产管理人员根据发票、固定资产调拨单或基建、自制项目交付使用验收单据等凭证,填制固定资产增加通知单,办理有关入库、财务报销和使用单位领用等手续。
第九条 调出、变卖、损失、报废、等减少固定资产的处置,按学校及上级工会规定办理
第十条 正常报废的固定资产,由校工会按照学校国资处或国家规定的年限确定,对专用的仪器、器械等,应会同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非正常损失减少的固定资产,由工会及学校有关部门一起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根据鉴定意见,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相关批件等,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一律缴工会财务,按照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三条 工会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由不同资金渠道形成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由学校拨给工会的固定资产,产权已界定为工会的,按工会资产管理;由工会使用保管的国有资产和非工会资产一律登记固定资产备查簿。
第十四条 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日常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工会固定资产和其它物品的领用、保管、清点等工作。
第十五条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按物登卡、凭卡记账。对库存的固定资产,要按照各类资产的使用说明和存放要求进行保管,填写保管单并定期检查。库存固定资产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准领用或调换。处置固定资产须填写有关工会固定资产处置报批单,据单入账。使用部门领用固定资产须填写《工会固定资产领用(出库)单》,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凭单填写固定资产使用记录,并记入《工会固定资产长片》。未经批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固定资产。如需借用固定资产,须经主管资产的领导同意后,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六条 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固定资产或物品,要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并督促使用人爱护所用资产。工作人员离职时,应在其办理所用资产交还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第十七条 工会每半年对账一次,使账实、账卡、账账保持一致。每年年终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等情况是否正常。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按照上级工会及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乐山师范学院工会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