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师范学院
工会委员会文件
乐师院工(2018)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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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为基本形式的学校民主管理制度,提高教代会工作质量和效能,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事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是指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调查、研究,就学校综合改革与转型发展以及教职工普遍关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按照规定的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教代会审查立案,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承接答复、办理落实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是学校教代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代会代表有效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渠道和有效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提高质量、务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切实加强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努力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乐山师范学院开展的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五条 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作为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整理、指导完善、审查立案、移送办理、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当时的发展情况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和征集提案;
2.按规定审理代表提出的提案;
3.向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4.提案内容分类交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
5.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提案代表通报,并征集提案代表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6.评选优秀提案,并给予奖励。
(二)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产生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在教代会执委中选举产生,一般由3-5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的任期与教代会的届期一致。若成员任期内工作变动,工作确又需要,按上述要求和方法补选和确认。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征集和整理
第六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提出方式:
(一)由1名教代会代表作为提案人、2名或2名以上教代会代表作为附议人提出提案。
(二)由2名或2名以上教代会代表联名作为提案人提出提案。
(三)由教代会代表团提出提案。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主要内容为:学校事业发展、教学、科研、收入分配、管理、服务、生活福利待遇、教职工教育培训等教职工普遍关心、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并需教代会立案处理的重要问题。主要包括:
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 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
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改革发展,贯彻落实学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构想,又好又快建设学校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改进校风、教风、学风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校园经济、生活服务等方面带全局性的建议和方案。
8.教职工关心的集体福利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9.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征集教代会代表提案前,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校工会可结合学校实际和教代会的重点议题内容,制定教代会代表提案参考课题,供教代会代表参考。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一般采取书面形式提出,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提案应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围绕本办法第七条中明确的有关内容建言献策。
(二)提案中反映的有关问题应真实客观,符合学校的实际情况。
(三)提案内容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
(四)提案中提出的措施建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五)提案须一事一案,实事求是,简明扼要,案名、案由分析和措施建议等要素完备。
(六)提案须按照《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表》进行撰写和提交。
(七)教代会代表个人或联名提出提案的,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在《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表》上签名;教代会代表团提出提案的,由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在《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表》上签名。
第九条 征集教代会代表提案,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校工会应至少在教代会召开前1个月,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统一制发《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表》,提出截止日期和具体要求。
(二)教代会代表在充分听取和收集所在二级单位教职工群众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梳理提炼和综合分析,撰写《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表》,由教代会代表团签署意见并统一提交校工会;教代会代表团提出提案的,应召开教代会代表团全体会议讨论或书面征求所在代表团全体代表意见,经三分之二以上教代会代表同意后,撰写《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表》,并提交校工会。
教代会闭会期间,对学校时效性较强的问题,代表或代表团可提出临时性提案。
第十条 校工会应及时对征集到的教代会代表提案进行登记、分类和整理,不得遗漏。
对提案要素不完整、不规范或提案内容相同相近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应遵循严谨规范、内容具体、同类合并、保持原意的原则,及时指导、帮助和协调相关提案人、附议人或教代会代表团进行归纳、完善和合并,提高提案的质量。
第十一条 校工会应将提案撰写的基本方法、程序、要素和规格纳入教代会代表日常培训特别是新当选教代会代表履职培训的重要内容,不断提高教代会代表开展提案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章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审查立案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认真负责的开展教代会代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原则上符合本办法第九条中明确的有关基本要求的提案应予立案。
(一)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观点问题。
5.不属于本校权限内的问题。
(二)凡是代表提出的未立案的提案,可作为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提案审查立案工作,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代表提交、教代会代表团签署意见的提案,提出是否立案或转为意见。
(二)经审查同意立案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校工会提出召开提案交办专题会议,由学校教代会主任主持召开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提案交办会,由提案委员会将提案交有关部门承办。对重大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教代会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多个部门办理的,牵头部门为第一责任单位。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提案,校工会应有专人监督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第五章 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办理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相关承办部门应在提案交办会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对暂不立案、不予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向提案人、附议人或代表团团长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五条 提案的办理落实,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办部门就提案提出办理落实意见,明确承办人、办理时限和落实措施。
(二)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后,应及时向提案人、附议人或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如为集体提案)反馈办理落实工作情况,由提案人、附议人或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长(如为集体提案)作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评价意见,并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上签字确认。
(五)提案人、附议人或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长(如为集体提案)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满意、基本满意的,可以进行结案处理。提案人、附议人或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长(如为集体提案)对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评价为不满意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落实。对因条件限制,一时不能落实的提案,承办部门应向提案人、附议人或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长(如为集体提案)说明情况,经沟通协商一致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作出继续落实或取消的意见。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提案办理落实的督促检查,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提案办理落实工作台账,及时将督促检查情况反馈学校,并定期向教代会代表通报各件提案办理落实的进展情况。
提案办理落实情况纳入教代会代表巡视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校工会应认真梳理、汇总和掌握每件提案的办理落实情况,形成提案办理落实情况报告,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八条 校工会应全面收集教代会代表提案征集表、提案办理落实情况表以及承办部门办理落实提案的有关支撑性、依据性、成果性材料,实行专卷管理,建立健全教代会代表提案工作档案,做到有据可查。
第六章 优秀教职工代表提案的评选管理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开展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评选活动,将其作为深化教职工代表创优活动的重要内容,调动和激发职工代表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事业发展献计献策的主人翁意识,引导教职工代表积极主动履职尽责、发挥作用。
第二十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和校工会应建立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评选工作制度,对每次教代会征集到的提案进行一次综合评估,择优评选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并积极向省教科文卫工会推选优秀提案参加省级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评选活动。
第二十一条 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提案选题好。提案内容紧紧围绕学校综合改革与转型发展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难点、热点问题,充分反映了全校教职工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意愿诉求,具有较强的群众性、代表性。
(二)提案建议好。提案所反映的问题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提案中提出的有关措施和建议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便于组织和实施。
(三)提案落实好。提案办理落实工作扎实到位,提案人、附议人或学校教代会代表团团长长(如为集体提案)对办理落实结果的评价均为满意;提案办理落实后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在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显著作用。
(四)提案规范化。提案案名清晰准确、案由分析全面透彻、措施建议成熟可行。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应建立健全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教职工代表提案奖励机制或办法,对教职工代表提案立案、落实后能够直接或间接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被上级工会评选为优秀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可以参照国务院《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校工会及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2018年6月22日经乐山师范学院第三届教代会执委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修订)》〔乐师院工(2012)16号〕同时作废。
附件:《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表》
乐山师范学院工会
2018年7月17日
附件:
乐山师范学院教代会提案表
教代会届次: 第 号
提案人 |
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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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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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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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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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议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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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案
内
容
|
案
名 |
|
案
由 |
|
解
决
措
施
和
建
议 |
|
代表团
初审
意见 |
第 代表团 团长: (签字)
年 月 日 |
提案工作
委员会
审核意见 |
(1)立案;
(2)不立案;
(3)作为意见,转由 直接答复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 (签 字)
年 月 日 |
教代会
意见 |
经研究确定本提案由 负
责实施,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
教代会主席: (签 字)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实施及
处理意见 |
已经落实 |
正在落实 |
不能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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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负责人: (签 章)
年 月 日 |
承办部门分管校领导意 见 |
学校分管领导: (签 字)
年 月 日 |
意见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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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 |
基本满意 |
不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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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人: (签 字) 年 月 日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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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提案人及附议人应为教代会正式代表,并亲自签名;
2.属于教代会代表个人提案的,提案附议人需2名或2名以上代表签名;
3.2名或2名以上代表可联名提案;
4.以代表团集体提出的提案,提案人为代表团团长;
5.本表一式两份,一份送承办部门,一份留存校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