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 则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是指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对学校各方面工作提出改进和解决问题的议事方案;是教代会广泛联系群众,有利于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加学校管理,发挥主人翁作用的重要形式。为做好提案的征集与处理工作,根据教育部第32号令《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乐山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工作机构 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委员会为教代会提案工作的工作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执委担任,主任由执行委员会选举产生。一般由3人组成,提案工作委员会任期与同届教代会一致。若成员任期内工作变动,工作确又需要,按上述要求和方法补选和确认。
第三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1.根据学校当时的发展情况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组织和征集提案;
2.按规定审理代表提出的提案;
3.向代表大会报告提案工作情况;
4.提案内容分类传递给相关领导和职能部门处理;
5.检查督促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提案代表通报,并征集提案代表对提案办理结果的意见;
6.评选优秀提案,并给予奖励;
第四条 提案人 提案人须是本届教代会代表,六人以上亲笔签名为有效提案,其中,一位代表为提案人,五人以上代表为附议人。提案代表书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制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内容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五条 提案范围
1.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的建议和方案。
(2)有关改革发展,贯彻落实学校党代会提出的战略构想,又好又快建设学校的建议和方案。
(3)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学质量、学科建设、科研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有关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人员聘任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等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5)有关思想政治工作、学生工作、改进校风、教风、学风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6)有关管理工作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7)有关基本建设、整体规划、校园经济、生活服务等方面带全局性的建议和方案。
(8)教职工关心的集体福利方面的建议和方案。
(9)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它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
2.凡属于下列情况的不予立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令、政策有抵触的问题。
(2)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3)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4)有关学术问题。
(5)不属于本校权限内的问题。
3.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可作为意见,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转请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六条 提案征集 正式代表在教代会规定时间内的提案,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阅通过后立案。
1.代表的提案,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按一事一案提出。提案的内容一般包括提出问题,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解决问题的意见办法。
2.每案要一式两份,填写大会统一印发的提案表。要字迹清楚,用计算机打印或者钢笔书写。
3.代表提出的提案,需由五人以上正式代表附议方能列为提案,如相同或类似的提案由代表团综合后交提案工作委员会。
4.提案必须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日期前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逾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5.非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但可以把意见、建议向代表反映或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大会转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6.教代会闭会期间,对学校时效性较强的问题,代表或代表团可提出临时性提案。临时性提案不受时限。
第七条 提案审查和处理程序:
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是搞好提案的关键,是开好教代会的重要环节,对代表提案必须做到条条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1.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应在会议期间完成对提案的审查工作,并在教代会上向大会作提案处理报告。
2.经审查同意立案的,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提出召开提案交办工作会,由教代会主任主持召开相关部门的提案交接,由提案委员会将提案交有关部门承办。对重大或涉及面广的问题由教代会集体讨论后组织有关部门协同办理,多个部门办理的,牵头部门为第一责任单位。为及时准确地处理提案,教代会办公室应有专人监督提案处理落实情况。
3.办理提案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的按照提案落实的民主程序认真落实提案,做到定落实单位,定承办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期限。
(1)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在接到提案后十天内提出解决方法和日期。
(2)对于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完成日期,并在一个月内给予答复。
(3)对于短期内无力解决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向代表和群众解释清楚,取得多数人谅解。
(4)对于不按时转达和答复提案的,或能办不办,对提案采取应付、推诿,致使提案得不到处理而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在教代会上答复代表的质询,教代会也可视情节轻重,建议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做出适当处理。
4.提案处理后,有关部门要及时把提案处理采取的具体措施,完成的时间,具体实施步骤书面报告提案审查处理工作委员会,同时向主管领导汇报。经提案处理工作委员会同意后,印发给提出方案的代表及所属的教代会代表团。
5.处理提案认真,效果显著的部门,教代会要通过表彰提案处理先进部门给予表扬。对提出有重大价值提案的个人,教代会要通过评选优秀提案给予奖励。
6.提案办理结束后,由学校工会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八条 提案处理答复要求
1.提案处理在规定时间由承办单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或向提案人作出“已经落实”、“正在落实”、“暂缓落实”、“无法落实”等明确答复,并将签署有明确答复的提案表传送到提案工作委员会,确实无法落实的内容,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
2.提案代表接到承办单位处理意见,同样有一个明确的意见,在表格上签署“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等。
第九条 附 则 本修订办法2012年12月20日经第二届教代会执委会通过。本办法解释权属教代会执委会。
乐山师范学院工会
二0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